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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课、调课、停课、补课的规定

2011-03-09  来源:教 务 处 【字号: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排课、调课、停课、补课的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全校的课程由教务处和各系(部)共同编排。

二、每门课程的课时安排,一般连排两节。某些设计课程、实验课程确实需要集中排课的,经系(部)说明、教务处同意,至多可连排四节。授课周数不足一学期的,须明确上课起止周数。

三、本校教师不得指定上课时间。外聘教师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排课,可适当照顾,但不能造成学生上课的困难。

四、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凡教学任务书下达的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增减,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须由系教学秘书写出书面报告,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五、课表排定后,由各系(部)负责于开学前将课表分送到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和开课班级。开课后两周内,一般不得变动课表。特殊情况,可在第三周经教务处研究调整。

六、各系对临时调课应严加控制,教师因公、因事、因病需调课,必须事前向所在系请假,经所在系同意、填写“调课单”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停课,事后需再填写“补课单”,在适当时间补上所缺的课程。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擅自调课或代课的,均按教学事故处理,所补的课不计入工作量。

七、教师因病、因事、因公等经批准临时停课者,应事先报请教师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再由该系(部)教学秘书同上课班级所属系联系,做好调课或教师代课的安排,并由上课班级所在系通知上课班级。

八、教师如遇事先难以预料的原因而不能按时上课,教师本人(或委托他人)须在上课前1小时向所在系请假,待上班第一天按规定补办调课和请假手续,并根据事因作特殊情况处理。

九、教师因公外出或生病、事假超过一周以上的,一般应经教研室主任指定、经系部主任批准,由所在系安排其他教师代课。补、代课教师在补、代课后,必须填写回执单并交教务处备案。

十、不论何种原因,凡停课均须由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停课原因及补课办法,经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两周以上的停课由主管院长审批。

十一、因重大节日、全校性重要活动进行调课,必须执行学校的统一安排。因调整后缺课又必须补课的课程,其补课时间由任课教师同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商定,并通知需补课的班级。

十二、教师和学生一律不得私自调课,一经发现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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