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核)是评定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检查教学效果、总结与改进教学方法的重要手段。为了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考试管理、加强考风建设、形成优良校风、保证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考试管理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试卷准备
1.试卷必须打印并符合规定的格式,应标明学年、学期、期中(期末、随堂测验)、课程名称、系、专业、班级、开(闭)卷、姓名、学号、得分,试题应标明分值(见试题式样)。
2.各课程必须依据教学大纲、教材、学期授课计划命题。
3.期中考试、随堂测验等命题时,须提供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分别装在试卷袋中。由任课教师在试卷袋上填写清楚考试(核)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参考人数等。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并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于考前一周(达到或超过三天的假期需扣除)送达教务处。
4.期末考试命题时,须同时提交A、B两份内容的深度、广度和题量相同的试卷,并提供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分别装在两个试卷袋中。由任课教师在试卷袋上填写清楚考试(核)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参考人数等。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后,交由系(部)确定考试卷(A或B)。系(部)确定考试卷后,再送教务处审定,另一份由系(部)教学秘书保存备用。期末考试卷须于考前二周送达教务处。
5.学院鼓励考试(核)模式改革,增加过程考核与实践能力考核的比重,但考试(核)模式改革方案须经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6.试卷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印制。相关教研室主任(或安排教师)在考试前两天(期末考试在考试前三天)协助教务处进行清点、装订与密封等工作。
7.在考试前30分钟由监考教师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和草稿纸。
二、监考
1.监考人员由系(部)确定,须于考前三天送教务处备案。
2.监考人员在接受监考任务后,应核对监考的时间、地点、班级、课程。如有疑问应及时报告,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位,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向所在系(部)请假,系(部)应及时调整人员,并报教务处备案。
3.监考人员提前3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和草稿纸。
4.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监考地点,不得擅自更换监考地点、监考课程,监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5.监考人员有权重新调整考试座位。为了考场秩序的稳定,不影响学生的考试情绪,考试座位的调整工作须在考前5分钟结束。
6.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及时填写舞弊或协同舞弊的事实与情节,连同舞弊证据在当场考试结束后,立即报教务处。
三、成绩评定与报送
1.必须依据拟定的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认真做好成绩评定工作。评分要求准确、公正、合理。
2.期末考试后三天(期末最后一批考试后两天)内,任课教师必须将一份期末考试试卷成绩和一份该课程总评成绩及一份期末考试试卷标准答案送系(部)。原则上,平行班试卷由教研室组织集中批改。
3.由系(部)送一份考试成绩以及补考、缺考、缓考或不得补考的人数报教务处,以便准备补考试卷的印制工作。
4.更改已经报送的成绩时,需由任课教师提出正当理由与依据,经系(部)核实,交教务处复核后办理。
四、试卷的保存与归档
1.教研室应及时收存各种空白试卷(包括随堂测验、期中、期末等试卷)。
2.期末教考分离的学生试卷由系(部)封存归档(保留三年);其它期末考试的学生试卷由教研室封存归档(保留三年);其余类型的学生试卷由教师个人保存(保留两年)。
五、考场纪律
1.考生必须预先准备好文具用品,在考前10分钟进入指定的考试地点,按指定的考试座位就坐。考场内应保持肃静,因印刷不清可举手提问。
2.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学生证件及必需的文具。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等资料。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教师规定的参考资料。
3.迟到15分钟以上(含)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核),未经请假无故缺考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以零分计。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4.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批准,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5.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6.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
六、考试违纪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场纪律:
1) 不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或不服从监考教师的调动;
2) 不按规定摆放与考试有关的资料,且不服从监考教师劝告;
3) 拒绝监考教师的要求,不出示证件;
4) 未经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5) 在考试过程中谈话或其他影响考场纪律的行为;
6) 考生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有下列行为者属考试作弊:
1)携藏夹带;
2)闭卷考试阅看课本、笔记本及有关资料;
3)交头接耳、互相调换试卷或传递信息;考生在考场内使用手机、BP机、商务通等通信工具均视为考试作弊;
4)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5)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6)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
七、旷考及处理
1.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考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
3.期中考试旷考者,取消其该课程的学期补考资格。学生在毕业前必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前补考。学年制的学生仍须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听课学习,若该生无故不参加该课程的听课学习,按旷课论处。
八、考试违纪的处理与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的处理与处分:
1)监考教师根据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的情况,先给予明确的口头警告;
2)口头警告后,如该生仍不服从,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继续考试的资格,并向教务处提出处分申请,核准后报学生处按校纪处理;
3)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者,一般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4)因违反考场纪律而受处分的学生,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准其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学生在毕业前必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前补考。期中考试违反考场纪律的学年制学生仍须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听课学习,若无故不参加该课程的学习,按旷课论处。
2.考试作弊的处理与处分:
1)考试作弊者,监考教师将监考成绩登记表和证据一并交教务处,核准后交由学生处给予记过处分。若该生仍有处分尚未撤销,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在校期间,考试作弊两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在成绩登记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业务档案;
4)考试作弊者,取消其该课程的学期补考资格。学生在毕业前必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5)期中考试作弊的学年制学生仍须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听课学习,若该生无故不参加该课程的听课学习,按旷课论处;
九、考试资格的认定
1.被学院取消学籍者,取消其所有课程的考试资格。
2.无故未进行注册、学院不准其注册且引起较坏影响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3.因违反考试管理制度的,按本规定执行。
4.有学籍但被取消学期考试资格(含补考)的学生,应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获得毕业补考资格。
5.因学籍原因结业的学生,可在应届学生毕业期限起算的半年至一年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后,方可获得补考资格。
6.旁听生、课程进修生等,修满课程规定学时后,取得相应课程的考试资格。
十、其他事项
1.补考课程的命题、监考等由相应系(部)统一安排,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因故须转校区继续学习的,其补考资格由原校区负责确认,转入校区负责补考的部门实施。
3.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按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附一:
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考场纪律,加强巡视,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同一考场有两人监考,应前后分开监考,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在接受监考任务后,应核对监考的时间、地点、班级、课程,不得擅自更换监考地点、监考课程。如有疑问应及时报告,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位,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向所在系(部)请假,系(部)应及时调整人员,并报教务处备案。
3.监考人员提前三十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
4.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进入监考地点,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
(1)安排考试座位;
(2)督促、指挥学生拉开、排齐、调转课桌;
(3)督促学生将除考试需用的文具外的其他物品统一放在指定位置,关闭通讯工具;
(4)清点试卷份数,核对学生人数,向学生强调考场纪律等。
5.监考人员有权重新调整考试座位,考试座位的调整工作须在考前五分钟结束。
6.监考人员若发现违纪现象,按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在考场记录上及时填写违纪或舞弊事实与情节,连同舞弊证据在考试结束后,立即报教务处。
7.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再次清点试卷,无误后方能离开考场,并及时将考场记录交到教务处。
8.监考人员未能很好地履行监考职责,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学院将按《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屡次违纪或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监考资格。
附二:
考场规则
一、实行考试证制度。所有课程的考试,学生必须出示学生证,无学生证者不能参加考试,遗失必须补办。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开考后三十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否则,作旷考处理。
二、学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与考试相关的任何材料,携带的物品(学生必须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桌面、桌内除答卷和必需用具外,不得存放其他东西。
三、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学生必须对号入坐,不得随意挪动座位,必要时必须服从监考教师调动。考场内不准吸烟,开考后关掉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保持考场安静。
四、分发试卷时,考生不得离座。接卷后,检查试卷是否缺页、缺题,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班级、姓名和考号,未填写或填写不清楚的,该科试卷作废。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注意答案字迹清楚、卷面整洁。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五、考试期间,学生除因突发疾病经监考老师同意或交卷两种情况可离开试场外,不准以其他理由离开试场。学生无故离开试场后,不得再进入试场继续考试。
六、试卷答毕,将试卷反扣桌上,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内说话,不得干扰考场秩序。
七、考试期间,除巡视员、本考场监考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八、监考人员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试秩序,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考场内不准阅读书报、不准谈天、不准吸烟、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并承担以下连带责任:
(一)向学生宣读“考试规则”;
(二)检查考生的学生证;
(三)检查学生是否填写考号、姓名;
(四)准时发卷、收卷,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五)清点参加考试学生人数并记录缺考人数;
(六)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有关检查工作。
九、监考人员要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 ,不得迟到,对不符合座位要求者有权调换位置,在考试期间不得擅离考场。
十、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取消其考试,没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填写“考场情况记载表”,注明学生作弊方式、情节等情况。
十一、监考人员不得解答题意,但对学生提出的试题文字不清之处应予以答复。监考人员不得与学生在考场内随便交谈。
十二、我院将考试中的违纪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
(一)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处: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或未经教师同意擅自走出考场等。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6.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者。
7.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但不属舞弊的行为。
对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所考课程成绩作“不及格”记载,直接参加下学期该门课程的补考。
(二)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处:
1.开考后,发现试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发现在书写工具和身体有关部位做夹带。
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他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6.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7.考试中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
8.交卷后再改动试卷。
9.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10.偷考卷者。
对上述舞弊行为的学生,所考课程的成绩一律按零分处理,并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并给予纪律处分,所考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重修该门课程。